文/陳北辰
巴洛克(Baroque)是人們時常聽見的藝術史名詞,但很少人會思索這個專有名詞的定義。大多時候,巴洛克被指派為一段藝術史分期,概括了十七世紀至十八世紀上半的西方繪畫、建築和音樂;有的時候,巴洛克則籠統的與浮誇、華美、壯麗等特質畫上等號。在建築方面,「巴洛克」時常意味著違背古典原則,但僅僅是違背本身卻也不足以是巴洛克,而且巴洛克建築仍然奠基於古典建築的語言。在繪畫方面,卡拉瓦喬(Michelangelo Merisi da Caravaggio, 1571-1610)和林布蘭(Rembrandt Harmenszoon van Rijn, 1606-1669)時常作為突破繪畫傳統的巴洛克典範,但此時期謹遵古典精神的普桑(Nicolas Poussin, 1594–1665)、卡拉契家族(The Carracci,包括Ludovico, 1555-1619; Agostino, 1557-1602; Annibale, 1560-1609)也常被冠以巴洛克畫家之名。這篇文章並不試圖討論巴洛克藝術本身,而是想為讀者回顧巴洛克的起源,以及理論家如何看「巴洛克」。瞭解這些以後,我們才有可能重新思考巴洛克一詞。
巴洛克的起源
巴洛克廣為接受的語源是葡萄牙語的barroco,這個字本意是「畸形、不完美的珍珠」,可能經西班牙語進入法語詞彙中,再傳播至歐洲各地。法語中巴洛克(baroque)一詞最早出現於十七世紀前半,當時巴洛克僅限為珠寶的專業術語,直到十八世紀以後巴洛克開始描述十七世紀藝術中背離古典比例原則而被新古典主義擁護者摒棄的誇張、怪異的特質,「巴洛克品味」(le goût baroque)用以形容糟糕的藝術品味和怪誕的建築風格。法國考古和藝術理論家卡特梅爾.德.康西(Quatremère de Quincy, 1755-1849) 於1788年首次出版的《建築歷史辭典》(Dictionnaire historique d’architecture)定義巴洛克為「怪誕(bizarre)」以及「推至極致的荒謬(ridicule poussé à l’excès)」,並視波羅米尼(Francesco Borromini, 1599-1667)和瓜里尼(Guarino Guarini, 1624-1683)為巴洛克之典範。[1] 【圖1】義大利藝術理論家法蘭切斯科.米利齊亞(Francesco Milizia, 1725-1798)在1797年出版的《繪畫藝術辭典》(Dizionario delle Belle Arti del Disegno)中也將巴洛克定義為「最極致的怪誕,過剩的荒謬」,認為建築師波羅米尼是癲狂,而瓜里尼、波佐(Andrea Pozzo, 1642-1709)和馬齊奧尼(Carlo Marchionni, 1702–1786)是「巴洛克」。[2]

巴洛克風格
十九世紀後期,德國藝術史學者開始將藝術史視為一門專業學問,釐清風格並劃分時期,同時也以更中性的方式將巴洛克當成在時代精神(Zeitgeist)影響下形成的藝術風格來討論。雅各.布克哈特(Jacob Burckhardt, 1818-1897)將巴洛克視作風格演進過程中開始浮誇衰敗的後期,巴洛克因而從批判的貶意中脫身。布克哈特的學生海因里希.沃夫林(Heinrich Wölfflin, 1864-1945)則是確立巴洛克風格的主要功臣。他主要從藝術形式上去分析,將文藝復興和巴洛克併置對比,文藝復興的建築中元素和諧自立,但在巴洛克建築中次元素彰顯並臣服於主元素。在《藝術史的原則》(Kunstgeschichtliche Grundbegriffe),沃夫林認為,巴洛克藝術「以動盪不安、自然生發的質素取代圓熟完整的特性」[3],並進一步提出五組概念區分十六世紀文藝復興和十七世紀巴洛克藝術在形式特徵上的對立:一、線性與繪畫性(linearity and painterliness);二、平面性與後退性(plane and recession);三、封閉性與開放性(closed and open form);四、多樣性與統合性(multiplicity and unity);五、絕對清晰性與相對清晰性(absolute and relative clarity)。我們可以以沃夫林的原則來稍加分析法蘭切斯科.法蘭契亞(Francesco Francia, 約1447-1517)和魯本斯(Peter Paul Rubens, 1577-1640)的《哀悼基督》(The Lamentation of Christ)。【圖2、3】首先,法蘭契亞以線條描繪出前景的人物、後方的山、石、樹木、建築,區分出個別的形體,但魯本斯的畫中許多形體以色塊定義,邊界模糊,聖母的深藍衣袍幾乎要隱沒入黑影中。從第二個原則來看,法蘭契亞的畫面人物安排平行於圖畫平面(plane),雖然我們可以看到遠方的風景,但它們僅僅是前方場景的陪襯;而魯本斯則以嫻熟的前縮法繪製耶穌的身體,他的右腳幾乎要突出圖畫平面,而整體光影的運用也讓我們很明顯的感受到畫面人物的前後之分。第三點要求我們從結構上來看,法蘭契亞的圖畫結構工整,自成封閉的一體,但魯本斯則以斜角線打破了這種局面,讓整個畫面變得更加動態不穩定。根據第四點,法蘭契亞的人物和元素各自獨立和諧,但在魯本斯的畫中次要元素必須從屬主要元素,讓畫面成為整體,不能輕易分離。第五組概念則再次說明了前幾項概念,認為巴洛克藝術為整體所服務,因此清晰為統一性犧牲,不像文藝復興藝術中每個細節無論大小遠近時常一樣的清晰。


從沃夫林的整體性來看,我們似乎已經有了一組完善的巴洛克風格定義,而巴洛克藝術中的「完美整體」(un bel composto)則是這種整體性的絕佳範例。在巴洛克教堂中,建築、雕塑和繪畫彼此融合而泯滅了界線,虛實合一,物質與精神交融,給觀者沉浸式的體驗。【圖4】這種繁複奢華的藝術創作給予教徒極致的感官體驗,在宗教改革後動盪的時期,加固天主教的信仰並重申天主教的全盛地位。路易十四的凡爾賽宮和神聖羅馬帝國各地效仿的宮殿雖屬世俗脈絡,卻同樣也是希冀以金碧輝煌來彰顯自身至上的權力。放入歷史脈絡後,我們可見巴洛克風格也是為了功能服務,而不僅僅是某種形式上的創新。

巴洛克的衍生及概念化
巴洛克風格也延伸到音樂和文學:巴洛克音樂專指十七到十八世紀中期的音樂,最大特色就是複調,樂曲由多個旋律對位組合,反覆不止,短促的節奏裡充滿了裝飾音,並且時常在即興演奏中作出變化,著名作曲家有巴哈(Johann Sebastian Bach, 1685-1750)、韋瓦第(Antonio Vivaldi, 1678-1741)等。巴洛克文學則通常指義大利和西班牙在十六、十七世紀的作品,特點是字彙句法華麗,充滿繁複奇喻(conceit),奇喻指的是連接兩種毫不相干的事物的精巧比喻,著名作家有義大利詩人馬利諾(Giambattista Marino, 1569-1625)和西班牙詩人貢戈拉(Luis de Góngora, 1561- 1627),及英國玄學派詩人(metaphysical poets),如鄧恩(John Donne, 1572-1631)。但這些領域中歸結出來的「巴洛克」特色是否能對應到沃夫林等人的定義,而這些特徵是否是獨屬於這個時代,又或者巴洛克一詞只是從這時代歸結出的一些特徵而已,這些都有待討論。
二十世紀開始,巴洛克也開始被概念化。前面提及布克哈特認為巴洛克是任何風格的後期階段,法國藝術史學者亨利.弗西雍(Henri Focillon, 1881-1943)也有相似的看法,認為一個風格達到顛峰的古典階段後,再發展下去便是巴洛克階段。[4] 吉爾.德勒茲(Gilles Deleuze, 1925-1995)在其《皺褶:萊布尼茲與巴洛克》(Le Pli: Leibniz et le Baroque)討論巴洛克,將巴洛克進一步概念化,以皺褶(le pli)作為巴洛克的形象:他認為巴洛克不斷產生的皺褶不只是裝飾,它們趨向無限(l’infini),區分又接合著物質和非物質。德勒茲舉貝尼尼(Gian Lorenzo Bernini, 1598-1680)為巴洛克皺褶的典範,貝尼尼的大理石雕塑衣物的皺褶超越了衣物下的肉身並前往精神的永恆。[5]【圖5】自此,巴洛克不再只是華靡浮誇的風格,而能是重新思索藝術的抽象概念。

臺灣有「巴洛克」嗎?
在臺灣,巴洛克一詞時常應用在日治時期的西式建築。雖然部分建築對於古典元素的運用可以稱之為巴洛克,但這種表淺的分類忽略了建築風格背後的脈絡。大多時候,日本建築師並沒有直接借鑒歐洲十七、十八世紀的宗教或世俗建築語法,而是更大程度上受十九世紀英法等地的歷史主義(Historicism)建築所影響。誠然,這些建築體現了許多巴洛克精神:從元素上來看,無論是大小高度不一的古典柱式,還是反覆疊加的破裂山花(pediments)都非常「巴洛克」,從演進趨勢來看,這些隨心排列運用的複雜組合也可被視作布克哈特和弗西雍的「巴洛克階段」。不過回過頭來看,這些巴洛克特徵常常是經過英國維多利亞建築和法國美術學院派(Beaux-arts)建築引介的,單以形似和間接影響便冠以「巴洛克」或「仿巴洛克」之名有失精確。例如由森山松之助(1869-1949)所設計的臺灣總督府外觀雖與巴洛克宮殿一樣華麗氣派,但卻很難找到同時期的相似案例。【圖6】由於它是日本建築師對西洋古典建築元素的重新詮釋,因此以「辰野金吾風格」或「自由古典」等詞彙形容更為恰當。[6]

矛盾的巴洛克
巴洛克一詞飽含矛盾,它同時能是頹廢的年代也能是壯美的盛世,它是首個影響擴及全球的藝術潮流,卻又是地區藝術大放異彩的最後時期。思考巴洛克的定義的過程也讓我們有機會能重新審視此時期的藝術,比對它們風格與精神的異同,挑戰藝術史的分期。我們也必須自問:即便我們在藝術品中找到了符合所謂「巴洛克」的特質,這些藝術品是否便能冠上巴洛克之名?假設巴洛克獨立於文化脈絡之外,僅以形式來判斷,那麼又如何能規範不同媒材之間屬於「巴洛克」的特質?巴洛克看似可塑性高,涵蓋甚廣,但是意義的彈性卻往往使其原先的意義喪失。也就是說,當什麼都可以稱為巴洛克的時候,那麼光靠「巴洛克」也不再能傳遞精確的意義了。
[1] Quatremère de Quincy, Dictionnaire historique d’architecture : comprenant dans son plan les notions historiques, descriptives, archaeologiques, biographiques, théoriques, didactiques et pratiques de cet art, Vol. I (1832) : 159.
[2] Francesco Milizia, Dizionario delle Belle Arti del Disegno. Vol. 1 (1797) : 90. “BAROCCO è il superlativo del bizzarro, l’eccesso del ridicolo. Borromini diede in delirj, ma Guarini, Pozzi, Marchione nella Sagrestia di S. Pietro ec. in barocco.”
[3] 韓瑞屈.沃夫林(Heinrich Wölfflin),曾雅雲譯,《藝術史的原則》(臺北市:雄獅圖書,2005),頁35。
[4] Henri Focillon, The Life of Forms in Art, trans by George Kubler (Zone Books, 1992), p. 52.
[5] Gilles Deleuze, Le Pli : Leibniz et le Baroque (Paris: Editions de Minuit, 1988), pp. 5, 164-65.
[6] 「辰野金吾風格」來自日本建築師辰野金吾(1854-1919),他留學英國並受英國建築師諾曼.蕭(Norman Shaw, 1831-1912)的影響,他所設計的建築多是紅磚外觀加上灰白飾帶。辰野和他的學生,包括森山松之助,在日本和臺灣都建造了不少相似風格的建築。此風格在日本學界又稱為自由古典樣式(フリー・クラシック様式)。見傅朝卿,《日治時期台灣建築1895-1945》(臺北市:大地地理,1999),頁26;東海大學建築系編著,《台中市日治時期建築與文化》(台中市:東森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8),頁55。
參考資料
Careri, Giovanni, Baroques, translated from the French by Alexandra Bonfante-Warre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3.
Carr, C. T. “Two Words in Art History: I. Baroque.” Forum for Modern Language Studies I.2 (April 1965): 175-190.
Deleuze, Gilles, Le Pli : Leibniz et le Baroque. Paris: Editions de Minuit, 1988.
Focillon, Henri, The Life of Forms in Art, translated by George Kubler. New York: Zone Books, 1992.
Hills, Helen, Rethinking the Baroque. Farnham: Ashgate, 2011.
Milizia, Francesco. Dizionario delle Belle Arti del Disegno, Vol. 1. Bassano: Remondini, 1797.
Quatremère de Quincy, Dictionnaire historique d’architecture : comprenant dans son plan les notions historiques, descriptives, archaeologiques, biographiques, théoriques, didactiques et pratiques de cet art, Vol. I. Paris: LeClere, 1832.
東海大學建築系編著,《台中市日治時期建築與文化》,台中市:東森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8。
傅朝卿,《日治時期台灣建築1895-1945》,臺北市:大地地理,1999。
韓瑞屈.沃夫林(Heinrich Wölfflin),《藝術史的原則》,曾雅雲譯,臺北市:雄獅圖書,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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