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諺樺
拍賣官指著座位上舉起牌子的客戶唸出目前的喊價,在沒有人跟進的情況下拍賣官落下槌子、宣布一旁的畫作由前方這位小姐得手。提到藝術市場,大家是不是直覺地會想到這樣的畫面呢?
藝術品的買賣或許不是藝術史中,那麼為人所知的研究項目,但仔細了解藝術市場之後,我們會有意想不到的收穫,今天的文章將以尼德蘭地區出產的祭壇畫為主角,探討藝術市場是如何對藝術家的創作產生影響。
在銷售的方式上,歐洲的藝術作品大致可分為委託製作以及非委託製作,委託製作指的是委託人直接向藝術家訂製作品,雙方透過討論作品細節簽訂契約,藝術家再依照契約完成內容。非委託製作則是由藝術家先行製作作品,再由客戶至藝術家工作室或其他場合挑選購買。自中世紀以來,兩種方式在歐洲都是常見的,但因銷售策略的不同,使得兩者在圖像表現上有所差異。
委託製作
委託製作是藝術史學家最熟悉的創作/銷售模式,藝術家與委託人簽訂契約後,藝術家製作作品交貨。也因此這份契約對藝術史研究而言是極為重要的文件,透過對契約的研究就能了解贊助者對圖像的需求,若作品有幸留存至今,便能研究藝術家如何在現實的條件下發揮創造力,完成一件令委託人滿意的作品。在中世紀晚期的契約中,雙方不只討論圖像設計與製作過程,甚至會提及銷售上的細節。

楊.德.莫德(Jan de Molder, fl. 1494-1550)製作的《聖禮祭壇畫》【圖1】是極為少數合約及作品留存至今的作品之一,委託人列出詳盡的細節希望藝術家能夠遵守,其中包含了作品必須在下個復活節前完成,完成的作品尺寸必須7呎寬、1呎深、9呎高,作品結構之設計與裝飾上的細節,並對圖像的選擇做了十分詳細的指引:祭壇畫中央必須是聖葛利果一世的彌撒,側翼是最後的晚餐,另一邊則是舊約中麥基洗德帶來麵包與酒的故事;契約中最後以對祭壇畫的品質要求作結,希望藝術家能夠提供做工精良,且使用優質木材製作雕刻祭壇畫,最後,這幅畫在最終檢驗時,必須要能夠值15磅,若不符合要求,委託人能夠出少一些,但藝術家最多只能拿16磅。[1]
從上述的契約內容中,我們大概理解契約最重要的三件事項:交貨日、結構設計與圖像、品質與價格。
交貨日期與相應的法律手段
由於當時的藝術家經常因為無法準時交件,而跟委託人產生法律糾紛,這也讓藝術史學家對委託製作有了更多文獻證據。對交貨日做出規範,主要的原因是這些訂製的祭壇畫經常是為了特定的節慶製作(例如在上述的例子中,《聖禮祭壇畫》就是為了復活節彌撒製作),而為了預防藝術家無法如期交貨,有些契約會註明最後一筆款項會在交貨後付款,有些甚至是對遲交祭出罰款的條款。即使如此,藝術家遲交作品的例子仍是所在多有,這讓委託人有時甚至不得不使用法律手段,例如在1508年的魯汶(Leuven),委託人因為遲遲無法收到作品,因此在市政府的核准下,強行破門進入藝術家楊.范.克斯歐(Jan van Kessele, ?)家中並帶走屋內財產。

皮耶特.布赫布(Pieter Pourbus, 1510-1584),《聖芭芭拉祭壇畫之草稿》(Drawing for a triptych of St. Barbara),1525-84年,紙,大英博物館藏 © The Trustees of the British Museum,圖版來源:The British Museum。
圖像選擇與草稿
對於圖像主題的選擇是非契約製作與簽訂契約而做的作品最能凸顯差異之處,在委託作品的例子中,委託人有可能是因為對圖像有十分特殊的需求,而市場上找不到適合的作品,因此只能向藝術家進行委託,在這種情況下,祭壇畫更容易出現的特殊圖像,例如單一聖人的生平或是聖經中較少著墨的敘事;此外,祭壇畫中出現委託人肖像也是個委託製作的辨別方式。【圖3】
在《聖禮祭壇畫》中【圖1】,聖葛利果的彌撒就是個罕見的圖像主題,根據中世紀流行的聖人傳《黃金傳說》(The Golden Legend),教宗聖葛利果在舉辦彌撒時,頭戴荊棘冠的耶穌顯靈出現在祭壇之上,側翼的最後的晚餐也是不常見的選擇,但再加上右方舊約中麥基洗德的宴會,是種以基督宗教中預表(typology)概念組成的圖像選擇,為的是要傳遞聖餐禮(Eucharist)的教義:在彌撒中,聖餐中的麵包與酒水會藉由奇蹟的力量,轉變成為耶穌的肉體與血。[2]

楊.范.艾克(Jan van Eyck,),《聖母與教士尤里斯.范.德.帕勒》(Madonna met kanuunik Joris vander Paele),1436年,木板油畫,124.5 x 160公分,格羅寧格博物館藏,圖版來源:Musea Brugge。
品質保證的藝術作品
古時歐洲人對作品品質的要求或許會有些出人意料,現代認知中對藝術家的原創性完全不包含在合約中,相對的,此時的合約中更在乎對材料與做工的要求,例如一件由佛林斯修道院(Flines)委託的契約中寫道「作品必須以優質乾淨的木頭製成,木頭上不可有破洞且不可以邊材製成;整架作品必須以橡木或是核桃木的心材製成」[3]若藝術家未達成上述條件,則有責任修復或重新製作作品。對做工品質的部分,委託人也有不同方式確保作品品質,例如在契約中規定作品不得由學徒經手,或指定藝術家完成作品。
對於品質的要求,也經常以「最終成品必須和某件知名的傑作一樣」或是「最終成品必須和藝術家工作室的某件作品一樣」,這樣的陳述出現在合約內,由此可見原創性並不是委託人最在乎的要素,相反的,對委託者而言,其實並不希望有過於特別的圖像,特別是大型祭壇畫這類需要展示在大眾前的作品,若圖像過於獨特而無法正確傳遞基督教教義,對教士而言反而是種困擾,於是他們更期待藝術家能夠做出一件跟「已知優良的作品」相同的作品,這樣就已足夠。
委託作品是項古老的傳統,這樣的工作模式也持續至今,雖然當代似乎更注重創意的發想,但是契約內涵及精神差異並不大。而在下一篇文章內,筆者將會討論非近代藝術史研究中比較少碰到的面向,也就是中世紀末期逐漸出現的開放藝術市場。
[1] Lynn F. Jacobs, Early Netherlandish Carved Altarpieces, 1380-1550 : Medieval Tastes and Mass Marketing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166-168.
[2] 正如新約中:耶穌拿起餅來,祝福,就掰開,遞給門徒,說:「你們拿著吃,這是我的身體。」又拿起杯來,祝謝了,遞給他們,說:「你們都喝這個;因為這是我立約的血,為多人流出來,使罪得赦。但我告訴你們,從今以後,我不再喝這葡萄汁,直到我在我父的國裡同你們喝新的那日子。」(馬太26:26-29)
[3] Jacobs, Early Netherlandish Carved Altarpieces, 175.
參考資料
Campbell, Lorne. “The Art Market in the Southern Netherlands in the Fifteenth Century." The Burlington Magazine 118, no. 877 (1976): 188-98.
Day, Véronique P. “Portrait of a Provicial Artist: Jehan Gillemer, Poitevin Illuminator.” Gesta 41, no. 1 (2002): 39-49.
Ginsburgh, Victor A., David Throsby, Victor A. Ginsburgh, and David Throsby. Handbook of the Economics of Art and Culture. Amsterdam: Elsevier Science & Technology, 2006.
Jacobs, Lynn F. Early Netherlandish Carved Altarpieces, 1380-1550 : Medieval Tastes and Mass Marketing.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Wilson, Jean C. Painting in Bruges at the Close of the Middle Ages: Studies in Society and Visual Culture. University Park: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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